第一條 為提升服務律師、當事人及家屬的水平,優化接待環境,保障律師執業權利,保障人權,規范律師執業行為和檢察機關執法辦案行為,深化檢務公開、提升公信力,根據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檢察機關執法基本規范》及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結合防城港市人民檢察院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案管辦堅持司法為民,服務群眾,踐行群眾路線,切實改進作風。堅持換位思考,堅持以人為本,依法、文明、熱情、公平接待來訪的律師、當事人及相關人員,嚴謹、高效辦理相關業務,耐心解答相關問題。所需材料必須一次性告知,堅決避免來訪群眾多走冤枉路。自覺接受群眾監督,聽取群眾意見,改進工作方法,杜絕“冷硬橫推”。
第三條 案管辦安排專門的工作區域供律師閱卷,并為來訪人員提供必要的飲水、桌椅、電腦、打印、復印、便民服務卡等便民服務設施,便于律師查閱、摘抄和復制案卷材料及辦理其他業務,開通并公布查詢電話,方便預約、來訪。
第四條 案管辦承諾“三及時”制度,即律師到來后,及時對律師材料進行審查、登記;及時與案件承辦人聯系,確定閱卷時間;確定閱卷時間后,及時回復律師,不得拒絕或拖延律師等人閱卷及辦理其他業務。
第五條 為保證律師等人及時閱卷,申請閱卷的律師可通過來電預約或直接來院的方式,查詢案件、了解案件進展情況或預約辦理相關事宜。
電話預約閱卷的,案件監督管理辦公室應在一個工作日內將預約情況向律師反饋,安排閱卷最遲不得超過三個工作日。律師應在我院安排的預約時間內閱卷,如因個人原因無法在預約時間內閱卷的需再次預約或安排。
第六條 案管辦堅持改革創新,加快推進電子化閱卷工作。為律師提供照相、電子復制案卷等服務,根據需要將實體卷宗照相復制或掃描成電子卷宗,方便律師在電腦上進行查閱、復制案件材料,實現律師隨到隨閱,解決律師閱卷難、復制難的問題。推行網上律師預約、注冊律師身份認證、律師執業情況信息共享,進一步簡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翻拍、掃描等電子復制免費。
紙質復印等收費項目必須經物價收費部門許可,并公開項目、價格,開具蓋有本院財務專用公章的收據。
法律援助案件復制費,農村五保戶、低保戶、國家優撫對象憑所在地鄉鎮政府或街道辦的證明,經申請,我院將予以減收或免收復印費。
第七條 律師申請閱卷的,統一由案件監督管理辦公室負責安排接待,卷宗材料由辦案部門負責提供,案管辦負責聯系、協調和督促。
第八條 律師及相關人員,辦理相關業務時,需出示相關證件。律師需出示律師執業證(原件及復印件)、律師事務所函、當事人或犯罪嫌疑人簽名的授權委托書(親屬代為委托的,需出示親屬簽名的委托書并列明與犯罪嫌疑人的親屬關系)。
其他相關人員辦理相關業務的,需出示身份證、委托書、與當事人關系證明;涉及單位的,需出示該單位的證明文件。非律師身份人員需經辦案部門許可方能閱卷。
第九條 律師可對案卷材料進行查閱、摘抄、復制、拍照,但不得將卷宗材料帶離閱卷區域,不得對案件卷宗進行拆分、毀損、涂改。
第十條 案管辦承諾免費、主動提供三個“通知”服務,即“案件移送檢察院時的進口通知、向法院提起公訴的出口通知”服務、“預約接案通知”服務,且在收到案件移送時優先通知律師。
第十一條 律師申請人民檢察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會見、申請聽取意見、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的,應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由案件監督管理辦公室統一接收,即時移交給辦案部門。
第十二條 律師有權查閱案件辦理流程、訴訟環節,案管辦人員應當配合,并在當天答復案件辦理流程情況。
第十三條 律師有權了解涉案財物的處理情況,案管辦應當協調相關部門,并在當天將涉案財物的處理情況反饋給申請人。具體辦理程序參照閱卷程序辦理。
第十四條 律師等人員嚴守黨和國家及當事人的秘密,嚴格職業操守,遵守紀律,不得擴散來訪來信中反映的情況和問題。
在檢察機關查閱、摘抄、光盤刻錄、U盤復制、拍照等方式復制的卷宗材料,只能用于辦理案件等工作,并注意妥善保管,避免遺失或網上泄露。
對違反保密規定和紀律要求,泄露相關信息或造成嚴重社會后果的,通報司法局、律師協會,根據規定追究違規律師的責任。
第十五條 案管辦工作人員未按暫行規定接待、答復的,可向市檢察院紀檢監察部門投訴,由相關部門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本暫行規定從2014年4月1日起施行,施行期暫定兩年。本暫行規定由防城港市人民檢察院案件監督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