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通常規定一個國家的社會制度和國家制度的基本原則、國家機關的組織和活動的基本原則,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等重要內容,有的還規定國旗、國歌、國徽和首都以及統治階級認為重要的其他制度,涉及到國家生活的各個方面。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據,一切法律、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是保持國家統一、民族團結、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和長治久安的法律基礎,是中國共產黨執政興國、團結帶領全國各族人民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法律保證。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是唯一有權修改憲法的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唯一行使解釋憲法的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曾先后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1982年12月4日通過四個憲法。現行憲法為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第四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并先后歷經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修訂。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共同綱領
1949年9月29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簡稱《共同綱領》,共七章60條。
《共同綱領》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初期的施政綱領,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團結全國人民建設新民主主義中國的大憲章,在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頒布以前,實際上起了臨時憲法的作用。
《共同綱領》總結了中國人民百余年來斗爭的經驗,特別是近20多年來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人民反對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革命斗爭的經驗,根據中國的國情制定了符合全國人民利益和意志的國家大法。它是一部人民民主的建國綱領。
《共同綱領》對于團結一切力量,徹底完成民主革命和過渡到社會主義革命的轉變,起了重大的作用。
一、五四憲法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共四章106條。因其在1954年頒布,故稱為“五四憲法”。
“五四憲法”是在起臨時憲法作用的《共同綱領》進行修改的基礎上制定的一部較為完善的憲法。
二、七五憲法
1975年1月17日,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通過第二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共四章30條。因其在1975年頒布,故稱為“七五憲法”。因為當時仍處于文化大革命時期,所以帶有比較濃重的文革色彩。是一部有嚴重缺點、錯誤的憲法。
《七五憲法》的指導思想是毛澤東的無產階級專政下繼續革命的理論,是中國共產黨第九次和第十次全國代表大會一再肯定的黨的基本路線。
《七五憲法》誕生于“文化大革命”后期,是在“左”的思想指導下形成的。因而,它在指導思想和具體規定上都存在許多缺陷。它大量地刪減了憲法必須明確規定的內容。因修改憲法的指導思想是“繼續開展階級斗爭”,使國家的工作著重點不可能轉移到經濟建設上來。它把“文化大革命”合法化,有許多規定都是對社會主義民主的粗暴破壞。對國家機構的規定極不完備,并規定不再設置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職位。這部憲法不僅縮小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范圍,而且取消了“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規定。
三、七八憲法
1978年3月5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通過第三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共四章60條。因其在1978年頒布,故稱為“七八憲法”。
由于當時歷史條件的限制,這部憲法未能徹底清理文化大革命期間“左”的思想影響,以至還存在一些不正確的政治理論觀念和不適應客觀實際情況的條文規定。例如,序言中仍然保留了“堅持無產階級專政下的繼續革命”的錯誤提法,對“文化大革命”仍然采取肯定態度;在國家機構中,仍然保留地方各級革命委員會的名稱;在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中,仍然規定公民“有運用‘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的權利”,等等。
第三部憲法頒布后,全國人大分別于1979年和1980年對該憲法進行了修改。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關于修正《憲法》若干規定的決議,同意縣和縣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常務委員會,將地方各級革命委員會改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將縣的人民代表大會改為由選民直接選舉,將上級人民檢察院同下級人民檢察院的關系由監督改為領導。由于以上改變,五屆人大二次會議決定對憲法(1978年制定的第三部憲法)中涉及的有關內容進行修改。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決議,修正1978年《憲法》第四十五條的內容。《決議》指出:為了充分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維護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決定取消原憲法第四十五條中公民“有運用‘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的權利”的規定。
四、八二憲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正式通過并頒布第四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共四章138條。因其在1982年頒布,故稱為“八二憲法”。并根據1988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進行了四次修正。